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扶贫办,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战略决策,打赢脱贫攻坚战,大力实施智力扶贫,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